发布时间:2025-10-15 18:00:54    次浏览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您好!郑加云(身份证号:330522196901081039),案发时任浙江省长兴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长兴县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兼)。2013年12月3日被长兴县纪委带走接受调查,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5月9日被长兴县检察院以犯受贿罪提起公诉,6月5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8月6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综合起诉书、庭审质证、判决书及走访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对郑加云作有罪判决已构成错案!!!举报理由如下:一、行贿指控有悖常理长兴县检察院诉称:黄顺华、邱树林、段长红(冒名廖慧平)等3人7次向郑加云送钱,郑都予以收受,共计14万元。这些指控都有悖常理!(一)关于黄顺华起诉书称:2013年春节前一天,黄送给郑20000元,郑予以收受。庭审质证时发现:2013年3月,郑加云曾因长兴县苕溪清水入湖应急加固工程施工单位一小组长抓工程质量存在不称职的行为,勒令将其开除。该小组长恰恰是黄的下属,黄也曾为此向郑求情。试问,郑与黄若有不正当经济来往,怎么可能与黄过不去,把黄的小组长开除?!起诉书又称:2013年5、6月份一天,黄送给郑30000元,郑予以收受。庭审质证时发现:在2013年4月,黄就因涉嫌行贿被侦察机关追捕逃窜,5月被公安部门通缉。对黄被追查的情况,郑在4月份时就已经知晓,且曾提醒同事“若见到黄顺华,劝他进去说说清楚,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试问,黄已在逃避追捕,怎么可能送钱给郑?郑又怎么可能收钱?!同样,郑与黄若有不正当经济来往,又怎么可能在得知黄被追查逃窜后,敦促其回来说说清楚?!另外,2014年1月9日,黄顺华因涉嫌行贿被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没有向郑加云行贿送钱的诉词。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有期徒刑3年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黄也提出上诉,且全面翻供。目前,黄案在二审判决5年。长兴县人民法院主审郑加云案的法官提审后发现:黄也说“我是冤枉郑加云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对黄的新证词,长兴法院未再开庭质证。我们分析认为:长兴法院不再开庭的主要原因是,黄全面翻供,可能对已经判决、服刑的朱某某等不利,让法院难堪!(二)关于邱树林起诉书称:2011年春节前一天,2013年春节前一天,邱两次给郑送钱各20000元,郑予以收受。 庭审质证时发现:邱在长兴的工程项目均系违规转包所得,施工款项与转包方结算。转包合同中,有禁止邱与业主直接接触的约定条款。试问,违规拿项目的邱,怎么可能给业主方管理人员郑送钱?!这既不符合商业常理,也没有送钱的必要!庭审质证时还发现:郑自辩称“根本不认识邱树林”。这与邱在2014年5月12日为许某某涉嫌受贿案出庭时“只认识许某某”的证词,互为印证。试问,邱与郑根本不认识,怎么可能送钱、收钱?庭审质证时还发现:2014年5月14日,邱已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说明“和郑加云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没有给郑加云送过钱”,“至于此前作出送钱的供述,是检察院称‘他们都认了,你还扛着?’,才说的”。法院留有书证并当庭宣读,经公诉方质证无异议。但令人遗憾的是,对邱的证词,长兴法院最终未予采信。(三)关于段长红起诉书称:2011年春节前一天、2012年春节前一天、2013年春节前一天,段先后给郑送钱20000元、20000元、10000元,郑予以收受。庭审时,段出庭作证,向法庭说明其和郑加云之间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在长兴检察院的口供是无中生有捏造的。2014年6月5日,段再次接受长兴法院讯问并透露:在长兴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向管教干警反映“作了虚假指控”。这一细节经主审法官调查证实。但令人遗憾的是,对段的证词,长兴法院不仅未予采信,反而在判决时写道“无论段长红个人送钱还是公司送钱给被告人郑加云,均不影响受贿人收受该笔贿赂的事实存在”。试问,法院推理“公司送钱”,控方却无举证,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二、庭审准许阅看录音录像却落空经庭审反映,郑于2013年12月3日晚被纪委带走,直至12月12日开始作送钱、收钱的供述。12月16日转至检察院后,虽一再强调“没有拿过任何人的钱”,但是被办案人员要求供述必须与纪委一致,否则将被重新退回至纪委。12月18日起,郑加云拒认此前供述,且向法庭请求调取在纪委办案点、在检察院提审室的全程录影录像。庭审时,法院同意调取郑被长兴县纪委移送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后、送湖州市看守所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与郑的辩护人一起阅看。但令人遗憾的是,长兴法院未与辩护人一起阅看录音录像,就草率作出判决。试问,从12月3日到12月16日,这14天中究竟发生过什么?!是什么原因致使郑加云这么害怕退回纪委?!长兴法院调取的录音录像为什么不能与辩护人一起阅看?!我们强烈要求有关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纪委、在检察院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综上,我认为,长兴县有关方面对郑加云涉嫌受贿的审理判决,没有做到公开透明、公正执法,已构成错案!另外郑加云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一直以来就是信奉“我自己岗位工作做好,绝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也不允许他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就是一根筋太讲原则,得罪领导,这个长兴水利局干部职工都清清楚楚。长兴水利局的干部职工和几个县领导都说如果郑加云都会这样,那整个长兴县没有一个干部可以信任了。恳请中纪委明察洞悉,拨乱反正!